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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发布,明确授信管理等环节

发布时间:2019-07-24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7月15日消息,为配合《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的实施,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和信用风险控制流程,加强证券公司对各类信用风险事件的防范与应对,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制定了《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首先,《指引》明确了信用风险管理的范围,《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业务,可按照业务类型分为五类:融资类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债券投资交易、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以及其他涉及信用风险的自有资金出资业务。
       其次,《指引》明确了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环节,包括风险识别与评估(准入管理、尽职调查、风险计量、内部评级、压力测试、授信管理、合同管理等)、风险监控和预警(风险报告、信息系统支持、舆情监控等),以及风险资产处置和化解。《指引》一是强调了尽职调查为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二是强调了证券公司授信管理基本要求。要求证券公司建立授信授权审批机制,明确各业务的审批层级及授权范围,保证各层级审批的相对独立性。对于具体业务的授信管理,强调了通过限额管理来控制信用风险的头寸和水平,并配合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授信的集中度管理方面,强调了融资类业务应对担保品集中度和客户集中度加以控制。三是建立长效的风险监控、报告及预警机制。四是明确了风险资产违约处置的基本要求。《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违约处置流程,对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根据会计准则计提损失。为明确违约处置的职责分工和人员安排,对于风险资产,证券公司应指定专人牵头负责处置事宜。
       再者,《指引》细化了相关重点工作,同一业务、同一客户管理要求是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关注重点之一。一方面,强调了同一业务风险信息的集中管理,明确了对于融资类业务应跨部门、跨母子公司制定相对一致的流程和标准。另一方面,强调了融资类业务同一客户认定、汇总和监控。证券公司可制定内部适用的融资类同一客户认定标准。另外,明确业务发起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是信用风险管理的一线主体,强调了业务发起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信用风险一线管理职责。
       此外,《指引》对风险计量提出方向性指导。一是要求各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确定计量的范围和标准,并逐步将计量结果运用于对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二是规定证券公司可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确定内部评级的适用范围、选取内部评级方法和标准,以及建立适用的内评工具(例如信息系统)。三是《指引》指出应对所有涉及信用风险的业务进行专项压力测试,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在实际应用中的有效性。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