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债券发行人应于8月底前完成2021年中报披露
发布时间:2021-07-21
7月14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做好公司债券202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称相关债券发行人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2021年中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上交所强调,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一带一路”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扶贫公司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纾困公司债券等特定品种债券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2021年中期报告中进行专项信息披露。
(来源: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