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首次明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可质押
发布时间:2017-11-17
10月31日下午,央行官网发布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发布),首次明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可质押。
《登记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发布的还有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增加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规定
转让和质押是应收账款融资的两种形式,但我国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立法缺失,使得实际业务中交易一方面临一笔应收账款同时被质押和转让,或被重复转让的风险。
根据各地方及行业协会对转让登记认可情况,《登记办法》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在附则中增加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质押登记办理的条款(第三十三条)。转让登记虽为非强制性规定,但有助于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开展登记与查询,保护交易安全,为进一步在法律层面明确转让登记的法律效力积累实践经验。
2.完善应收账款定义
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实践中用来融资的应收账款类型丰富多样,银行、保理公司等机构对完善和调整《登记办法》列举应收账款的范围需求强烈。
为切合业务实际,对应收账款定义(第二条)修订如下:①增加兜底条款,定义部分增加“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列举部分增加“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满足金融机构目前已开展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创新需要;②将“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细化为“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此外,还对其他文字表述予以调整。
3.调整登记期限
将登记期限从“1-5 年”扩展为“0.5-30 年”(第十二条),以更好地满足账期较短的普通贸易类应收账款融资,以及账期较长的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权为质押的融资需要。
4.若干登记事项的修改
本次修订还调整了异议登记通知时限(第二十条),完善出质人身份信息数据项(第十条),增加应收账款质押的定义(第三条)、列明迟延注销登记的责任(第十七条)、将仲裁裁决作为撤销登记依据(第二十一和二十二条)、增加登记费用条款(第三十二条)。此外,根据上述变化,对《登记办法》中相关文字表述也做了相应修订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三) 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第十二条 质权人应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30年。
第三十三条 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登记办法》或将为PPP等地方政府项目的融资开辟一条新的通途。
30年的基建与公共事业项目收益权,可以通过质押、转让两种方式直接进行融资,并可以支持二次、三次转让,解决了当前地方政府融资中的三大核心问题:
(1)现金流问题:PPP项目等核心问题是现金流不清晰,以应收账款为标的进行融资首要便是厘清未来现金流,确保融资项目具备清晰明确的现金流。
(2)期限问题:总期限最长30年并且可以延期,在登记期限内可以多次转让,就能够把地方项目期限进行灵活拆分,从0.5年到多年自由选择,使得应收账款向可质押、可回购的标准化资产迈向了新的一步。
(3)合规性问题:地方政府的融资合法性获得支持,地方政府为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等项目提供未来收益,项目本身以收益权进行融资,在有限政府信用的基础上制造稳定现金流。
(来源:债市研究、金融政策解读,远东资信编辑整理)
《登记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发布的还有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增加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规定
转让和质押是应收账款融资的两种形式,但我国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立法缺失,使得实际业务中交易一方面临一笔应收账款同时被质押和转让,或被重复转让的风险。
根据各地方及行业协会对转让登记认可情况,《登记办法》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在附则中增加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质押登记办理的条款(第三十三条)。转让登记虽为非强制性规定,但有助于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开展登记与查询,保护交易安全,为进一步在法律层面明确转让登记的法律效力积累实践经验。
2.完善应收账款定义
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实践中用来融资的应收账款类型丰富多样,银行、保理公司等机构对完善和调整《登记办法》列举应收账款的范围需求强烈。
为切合业务实际,对应收账款定义(第二条)修订如下:①增加兜底条款,定义部分增加“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列举部分增加“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满足金融机构目前已开展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创新需要;②将“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细化为“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此外,还对其他文字表述予以调整。
3.调整登记期限
将登记期限从“1-5 年”扩展为“0.5-30 年”(第十二条),以更好地满足账期较短的普通贸易类应收账款融资,以及账期较长的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权为质押的融资需要。
4.若干登记事项的修改
本次修订还调整了异议登记通知时限(第二十条),完善出质人身份信息数据项(第十条),增加应收账款质押的定义(第三条)、列明迟延注销登记的责任(第十七条)、将仲裁裁决作为撤销登记依据(第二十一和二十二条)、增加登记费用条款(第三十二条)。此外,根据上述变化,对《登记办法》中相关文字表述也做了相应修订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三) 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第十二条 质权人应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30年。
第三十三条 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登记办法》或将为PPP等地方政府项目的融资开辟一条新的通途。
30年的基建与公共事业项目收益权,可以通过质押、转让两种方式直接进行融资,并可以支持二次、三次转让,解决了当前地方政府融资中的三大核心问题:
(1)现金流问题:PPP项目等核心问题是现金流不清晰,以应收账款为标的进行融资首要便是厘清未来现金流,确保融资项目具备清晰明确的现金流。
(2)期限问题:总期限最长30年并且可以延期,在登记期限内可以多次转让,就能够把地方项目期限进行灵活拆分,从0.5年到多年自由选择,使得应收账款向可质押、可回购的标准化资产迈向了新的一步。
(3)合规性问题:地方政府的融资合法性获得支持,地方政府为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等项目提供未来收益,项目本身以收益权进行融资,在有限政府信用的基础上制造稳定现金流。
(来源:债市研究、金融政策解读,远东资信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