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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联合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资管新规开启金融监管“新时代”

发布时间:2017-12-26

       日前,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金融市场步入全方位监管“新时代”。
       强监管规范资管业务发展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截至2016年末,银行表内、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分别为5.9万亿元、23.1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17.5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的规模分别为9.2万亿元、10.2万亿元、17.6万亿元、16.9万亿元;保险资管计划余额为1.7万亿元。
       资管业务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也存在许多问题。
       复旦大学证券研究所副所长王尧基表示,过去几年间,我国资管行业规模高速扩张,但业务发展很不规范,加之监管标准不一,因而出现了刚性兑付、资金池和监管套利等一系列问题,其中蕴含的金融风险直接影响着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通过破刚兑、控分级、降杠杆、提门槛、禁资金池、除嵌套和去通道等,对公募和私募基金、银行理财、券商资管、信托及保险资管等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将起到重要的规范作用,将促使资管业务从以往以量取胜的粗放经营阶段进入追求质量的集约经营新时代。这对规范资管业务各参与方的权利及义务、清理理财乱象、防范金融风险,以及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降低融资成本等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做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具体而言,《指导意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三是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四是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管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管套利、刚性兑付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是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打破刚兑推动资金“脱虚入实”
       此次《指导意见》长达万字,共29条,信息量巨大。其中,打破刚性兑付备受瞩目。工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程实认为,打破刚兑将从根本上实现“三重回归”,有利于维护金融安全。一是资管行业向代人理财的本源回归,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抑制资管机构的道德风险和市场乱象。二是投资风险向投资收益回归,通过精确匹配投资者的风险和收益,避免资管产品为追求收益而罔顾风险,恢复金融市场的定价效率和资源匹配作用。三是无风险利率向合理水平回归,挤出刚性兑付在资金成本中注入的水分,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助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
      《指导意见》还规定,根据行为过程和最终结果对刚性兑付进行认定,包括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产品本金、收益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等。对刚性兑付的机构分别提出惩戒措施: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
      “从推动资管业务服务实体经济来看,《指导意见》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推动资金真正投向实体经济,把握实体经济发展趋势,规范资金投向;二是要积极推动去通道化,加大直接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避免产品多层嵌套,缩短企业融资链条,推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融资成本;三是要推动金融机构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效,真正从实体经济服务需求而非自身盈利角度出发,匹配相应的业务模式和产品服务。”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为确保《指导意见》有序实施,《指导意见》设置过渡期,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存量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即实行“资产到期”。过渡期为《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指出,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的净认购规模,即发行新产品应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为确保存量资管产品流动性和市场稳定、且在存量产品规模内的除外。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按照《指导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续期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
      (来源:上海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