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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拟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封堵变相举债

发布时间:2018-07-05

       6月26日,财政部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新《办法》”),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一个月。

       《办法》沿袭了去年财政部87号文内容,明确列出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负面清单,包括货物和工程、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等;延续了此前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规定;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部分可适当延长,最长为3年。

       87号文在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同时,也指出“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新《办法》若最终获得通过,现有棚改、异地扶贫搬迁后续政策走向为业内关注。

       禁止购买货物或工程

       政府购买服务本意在于促进公共服务的供给创新,将部分原本由政府、事业单位垄断提供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原来预算安排给既定政府、事业单位的经费,变成向相关市场机构支付购买服务的钱。

       各地政府购买服务规模、覆盖领域在不断壮大。

       原本用于购买公共服务的合规渠道,变成了地方政府用于开展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融资渠道,容易积累债务风险。

       征求意见稿明确给出了禁止购买内容清单,包括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等。

       购买合同期限最长3年

新《办法》对履约期限做出明确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为3年。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