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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20日发布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31

     《管理办法》、《运作规定》(以下统称《资管业务新规》)有七方面重点内容:

      (一)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

      《资管业务新规》依据《基金法》,明确将各类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统一为信托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经营机构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二是审慎经营,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创新活动须依法进行。 三是禁止刚性兑付。四是独立运作,要求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与公司其他业务有效隔离。五是财产独立,明确受托资产作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二)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

       在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的基础上,系统界定了业务形式、产品类型和资产类别。

       业务和产品类型方面,一是根据投资者人数,分为集合资管计划和单一资管计划,并设置了差异化的制度安排。二是根据资产最终投向,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和混合类,并明确了具体标准和监管要求。三是根据是否开放参与、退出,划分为封闭式资管计划和开放式 资管计划。四是明确分级产品要求,并原则规定了基金中基金(FOF)产品、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预留创新空间。资产类别方面,清晰界定“标准化”与“非标准化”资产。

       (三)基本统一监管标准

       一是统一资格条件。从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人员、场所和设施等六方面,设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条件。二是统一管理人职责。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履行的9 项职责。三是统一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基本统一募集推广、投资运作、信息披露、变更、终止、清算等全业务、全流程,以及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

       (四)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

       借鉴公募基金“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的成熟经验,并结合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特点,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投资运作制度体系。

       一是组合投资。《资管业务新规》统一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并设定了“双 20%”的比例限制。同时,考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并为业务开展保留必要灵活性,规定全部投资者均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 3000万元的封闭式资管计划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二是强制托管。原则规定了强制独立托管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单一资管计划的特征,允许委托人与管理人约定不作独立托管,但要双方合意并且充分风险揭示。

       三是充分披露。系统梳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针对信息披露的突出问题,禁止以任何方式 承诺保本、保收益或限定损失。

       四是独立运作。严格落实《指导意见》“去通道”要求,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合同约定让渡管理职责,禁止管理人按照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指令或者建议进行投资决策。

       (五)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强化内部合规风控管理

       《资管业务新规》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 其中,特别强调了五方面要求:一是做实做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二是强化公平交易,加强异常交易监测监控。三是完善风险控制与应急处置机制。要求建立、维护投资对象 与交易对手备选库,实施交易额度管理,设定专岗跟踪非标 投资项目,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四是加强人员管理。借鉴近两年来我会发布的投行、债券等业务监管规则,建立收入递 延支付等制度。五是加强内部检查、定期压力测试,并明确责任追究机制。

       (六)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

       总结近几年监管经验,《资管业务新规》对流动性风险和关联交易进行了重点规制。

       1.流动性风险防控方面,一是强调期限匹配,并明确具体要求。二是考虑私募特征,限制产品开放频率,规范高频开放产品投资运作。三是要求集合资管计划开放退出期内,保持 10%的高流动性资产。四是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退出申请、暂停接受退出申请、收取 短期赎回费等。五是明确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限额管理要求,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则,规定同一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标债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

        2.关联交易规制方面,一是明确基本原则。关联交易应事先取得全部投资者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严格履行报告义务。二是除投资于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外,禁止利用集合计划为关联方提供融资。三是禁止利用分级产品为劣后级委托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四是关联方参与资管计划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并监控资管计划账户。

       (七)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

       一是要求派出机构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二是完善信息报送机制。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管计划成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各环节,在继续向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同时,新增抄报相关证监局的要求。三是强化数据信息共享,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机制。规定基金业协会等单位应当与派出机构等相互共享私募资管产品数据信息,派出机构应当每月分析汇总资管计划备案信息和业务数据,按规定报告。四是强化责任追究。 要求派出机构从严监管,及时发现、查处违规行为。

       此外,《资管业务新规》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和存量资管业务情况,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过渡期内,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 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