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现在的位置:首页>新闻动态>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0

       就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有关事项,通知明确:
       一、本通知所称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是指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用于节能环保、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等绿色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绿色项目的界定与分类参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二、本通知所称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
       三、支持试验区内企业注册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鼓励试验区内承担绿色项目建设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作为发行人,注册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用于绿色项目建设。
       四、探索扩大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研究探索试验区内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于试验区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地方绿色产业发展。探索试验区内绿色企业注册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主要用于企业绿色产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可不对应到具体绿色项目。
       五、鼓励试验区内企业通过注册发行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不同品种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增加融资额度,丰富企业融资渠道。
       六、因地制宜,研究探索与试验区经济特征相适应的创新产品。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结构创新,鼓励试验区内企业发行与各类环境权益挂钩的结构性债务融资工具、以绿色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绿色资产支持票据等创新产品。
       七、交易商协会为试验区内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开辟绿色通道,加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服务。支持即报即核,专人负责,为试验区内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更多便利。
       八、鼓励试验区依法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绿色产业担保基金或融资担保机构,为绿色债券提供增信服务,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和绿色项目实施。鼓励试验区规范有序建设绿色项目库,依托增信等方式,优先支持入库项目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措施支持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对试验区内发行人或承销机构予以一定的财政奖励。
       九、注册地在试验区的企业如出现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逾期或违约时,交易商协会应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人民银行相关部门,作为人民银行对试验区建设的考核参考。
       十、坚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与地方政府债务严格切割,债务融资工具不具有地方政府信用,避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支持试验区地方政府加强企业信用风险监测和评估,密切监测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的偿付能力,建立健全绿色债券风险预警机制和市场约束机制,积极稳妥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和化解处置工作。
      (来源:人民银行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