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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有关事宜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06

       12月31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有关事宜(公告〔2019〕24号)公告指出,为健全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等有关规定, 现就银行间债券市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到期违约,是指在债券发行文件中约定的到期兑付日,债券本金或利息未能得到按时足额偿付,以及因破产等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债券提前到期且债券本金或利息未能得到按时足额偿付的情形。
       二、到期违约债券,应当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平台和债券托管结算机构予以转让,并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办理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
       三、到期违约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