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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公司债发行核准上市程序 上交所启动预审核材料

发布时间:2015-04-07

为促进债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对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简化核准程序。日前,证监会再次发布关于《管理办法》实施后相关审核衔接工作安排。据此,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即日起接收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材料。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称,对于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先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交易所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证监会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简化核准程序。同时,为给发行人提供更多便利,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批文发放事宜均在交易所办理。

上交所表示,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以信息披露为核心,重点对发行文件齐备性、发行上市条件合规性,信息披露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同时加强债券存续期管理,明确中介机构职责,引导市场归位尽责。

证监会强调,发行人在交易所出具预审意见后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发行及上市造成影响的,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主承销商应当出具明确的专项意见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对于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证监会终止审查。交易所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上市预审相关工作机制安排。交易所的预审、证监会的行政许可、债券上市的办理存在内在联系,通过建立相关环节的紧密衔接实现审核效能的提高。

上交所表示,即日起,公司债券发行人、承销商可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及上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上交所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是否符合本所上市条件进行预审核并出具意见。符合本所上市条件的,由发行人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报送债券发行材料;证监会以上交所预审核意见为基础简化审核程序。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拟在上交所挂牌转让的,发行人可向上交所申请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并按《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行和备案。即日起上交所将接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申请材料。

张晓军还表示,发行人在取得公开发行核准后,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在发行前经交易所明确交易机制和交易环节投资者适当性安排;未明确相关安排的,不得启动发行。同时,在发行申请核准后至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相关主体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在确认交易机制环节,交易所应当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事项予以关注,并督促发行人、主承销商及时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