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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再松绑企业债 存量公益性项目可“借新还旧”

发布时间:2015-06-25

今年225日,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下称“43号文”)的精神,“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建设-移交(BT)协议收入,暂不能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且“政府制定红线图内土地的未来出让收入返还,暂不能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

“公益性项目之前就是靠BT或者配套土地未来收入来偿债,因为二者都会增加政府性债务,与43号文抵触,所以发改委发文禁止了。”一位债市分析人士表示,该要求切断了公益性项目发行企业债这一融资渠道,“后来发的四个专项债指引,项目收益债指引以及1327号文,都没有为公益性项目企业债松绑。”

而此次1327号文的补充说明,则改变了这一局面。

《补充说明》称,允许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一、专项用于偿还为在建设项目举借且已进入偿付本金阶段的原企业债券及其它高成本融资;二、符合43号文件精神,在建募投项目具有稳定收益,或以资产抵质押、第三方担保等作为增信措施;三、企业主体长期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不低于原有评级;四、新发行债券规模不超过被置换债券的本息余额。其中,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被视为关键。

前述券商固收人士分析称,第二条规定意味着,此前通过企业债或其他高成本融资渠道进行融资的公益性项目,可继续发企业债“借新还旧”。“第四条很明显是指向存量的地方债,公益性项目包含在其中。”

“未来,新的公益性项目还是要按照43号文的要求,通过发行地方债来解决。旧的公益性项目发企业债则需符合国务院40号文的要求。也就是说,允许发行企业债的公益性项目,仅限以前通过企业债券或高利融资渠道已经融过资的存量项目。”他说。

在市场人士看来,《补充说明》的发布,兼具防范债务风险和稳定经济增长的目的。

中债资信公用事业部技术负责人宋伟健认为,从城投企业融资空间的角度来看,受益于上述政策允许城投企业在建项目继续融资、降低融资门槛和借新还旧置换高成本融资,城投企业融资渠道将得到拓展,有利于在建工程和建成但暂未产生现金流项目的后续融资及债务周转,防范城投企业流动性风险。

“从城投企业转型过渡期的角度来看,城投企业转型需要三到五年甚至更长时间,过渡期内城投企业仍将承担一定融资平台职能。”宋伟健说。

“一方面,过去集中建设的基建项目陆续到期,但因43号文使城投剥离了地方政府信用,PPP短期难放量的背景下,在建工程和建成但暂未产生现金流的项目有流动性缺口,需要新的融资渠道来抵补;另一方面,在外需疲弱、房地产下行、私营部门投资意愿不强的背景下,新增基建投资又是唯一切实可行的稳增长办法。”民生证券研究院首席债券分析师李奇霖称。